有關申請返國行使總統、副總統投票權相關事宜:
一、民國113年1月13日辦理之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,其受理申請返國行使總統、副總統投票權登記期為 : 民國112年9月12日至12月4日。
二、總統、副總統選舉居住「六個月」期間之計算,以算至投票日前一天(民國113年1月12日,包括當日)為準,及凡於民國 112年7月13日(包括當日)以前遷入居住者,為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,立法委員選舉居住「四個月」期間之計算,則為民國 112年9月13日(包含當日)前遷入者,為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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